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抵扣范围主要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来源:科技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