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四个地区的高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中关村等四个地区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来源:科技日报) |